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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夫妻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浏览次数:26197   信息来源: 中国妇女报发布时间:2020-09-02

  61.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多久再次起诉法院应准予离婚?

  

  2007年,郭某和杨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几年双方矛盾冲突不断。

  

  2020年1月,郭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双方开始分居。2020年4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遂依法驳回郭某离婚起诉。

  

  郭某离婚态度坚决,想咨询再分居多久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准予离婚?

  

  说法

  

  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款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条款及亮点之一。司法实践中,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法院对初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一般判决不准离婚,但有部分当事人离婚意愿强烈,在初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会依法再次起诉,对初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又持续分居满一年,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双方的感情在初次起诉后没有改善,没有挽回的可能,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准予离婚。

  

  在对既往司法审判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从尊重婚姻自由等角度考虑,民法典新增了本款规定,回应了审判实践中“久拖不决”的难题,有利于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本案中,根据本款规定,郭某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如又继续与杨某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当依据本款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62.离婚时孩子不满两周岁的,抚养权应判归哪方?

  

  2018年8月,刘某与丈夫吴某登记结婚, 2020年5月,双方生育一女。女儿出生后,因为育儿观念、婆媳矛盾等原因,夫妻双方开始吵架。

  

  现刘某想了解,如果双方的婚姻家庭关系持续这种状态无法得到改善和缓解,一方提出离婚,对女儿的抚养权问题法院会怎么判决?

  

  说法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本款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关于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明确规定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是,根据司法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应准许由父亲直接抚养。关于两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以往跟随哪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祖父母、外祖父母协助抚养的意愿和能力,不轻易改变孩子生活环境等因素,做出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

  

  本案中,如果刘某和丈夫吴某无法改善夫妻及家庭关系,最终走到离婚这一步,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如果孩子尚未满两周岁,原则上应将女儿抚养权判归女方,如果女儿已经超过两周岁但未超过8周岁,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情况,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63.年满8周岁子女不愿跟随直接抚养方,能变更抚养权吗?

  

  2010年,曹先生与李女士协议离婚,考虑到孩子不足一岁还需要母乳,双方约定孩子由李女士直接抚养。双方离婚后,曹先生仍经常陪伴孩子,李女士去往外地出差期间孩子也会在曹先生家暂住。

  

  现李女士想要再婚,并且不再乐意让曹先生见孩子,曹先生担心生活环境的变化会对孩子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希望将孩子的直接抚养人变更为自己,孩子也表达出想要与父亲共同生活的想法。

  

  曹先生想咨询,民法典实施后,他变更抚养权的诉求能否实现?

  

  说法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条规定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随父随母生活的选择权。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选择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应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内。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表述的是“真实意愿”,现实生活中不乏为争夺孩子抚养权逼迫孩子表示愿意同一方共同生活的情况,这种只考虑自身欲求而不从保障子女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角度思考的行为是应该被谴责的。

  

  本案中,曹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如果跟随曹先生共同生活是已经年满8周岁的孩子真实想法,且曹先生没有其他不适合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形存在,曹先生的诉请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

  

  64.离婚时未明确探望权,不直接抚养方有权探望子女吗?

  

  周某与戴某网恋后闪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摩擦不断,最终无法共同生活,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因双方均主张孩子抚养权,未明确要求法院一并处理孩子探视权,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时仅将婚生子判归戴某抚养,未对孩子探视权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周某思子心切,欲探望儿子,戴某以离婚时法院未明确周某有探望的权利为由拒绝协助探视。周某想问,自己有权探望儿子吗?如果戴某一直拒绝协助,自己该怎么办?

  

  说法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条系对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对子女享有探望权的相关规定。探视权为法定权利,双方可以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等做出约定,但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院没有明确作出判决也依法享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不能以离婚时未明确抚养权、另一方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等为由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当然,如果另一方探望孩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以请求法院中止探望,直至中止的事由消失再恢复。

  

  本案中,虽然周某和戴某离婚时,未明确探望权,但依据本条规定,周某依然有权要求探望儿子,戴某有义务协助周某合理行使该权利。如双方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不能达成一致或者戴某一直拒绝协助,周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探望权之诉,请求法院就探望权做出明确裁判。如果戴某仍不执行生效裁判的,法院有权依周某申请依法对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戴某进行罚款等强制措施,以保障探望权的行使。

  

  65.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吗?

  

  2013年3月,张某与丈夫穆某登记结婚。2015年8月,穆某将位于A村五组16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在自己名下。婚后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双方在闹离婚,张某要求分割16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但穆某认为,16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在自己名下,与张某没有关系。

  

  张某想咨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己对这16亩土地是否享有权益呢?

  

  说法

  

  民法典第1087条第2款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条款极具中国特色,以回应中国农村妇女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保护难题。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每个家庭承包的面积按照家庭人口乘以本村人均面积予以确定。此外,根据中国的婚姻习俗,婚后女方户口一般落到男方处,承包土地多数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包。双方一旦离婚,女方的承包经营权将面临保障难题。基于此,本条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在土地承包上与男方享有同等的承包经营权,即法律平等保护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本案中,位于A村的16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性权益。离婚时,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应当平等保护二人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财产权益,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从有利于生产等出发,妥善分割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作者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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