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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应明确子女探视的方式具体时间地点
浏览次数:3052作者: 王春霞   信息来源: 中国妇女报发布时间:2018-06-08

  近日,为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内部分工协作的工作职责,促进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顺利衔接和高效运行,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最高法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立案、审判、执行、保全程序中的机制衔接等问题作出规定。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等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标的物状态。在作出裁判时,应当保证法律文书主文具体明确。在调解时应当审查双方意思的真实性、合法性,注重调解书的可执行性,能即时履行的,应要求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
  
  《意见》规定了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的内容,如停止侵害的,应当明确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被侵害权利的具体内容或者范围等;确定子女探视权的,应当明确探视的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交接办法等。
  
  《意见》明确了诉讼前、诉讼中、上诉后二审法院立案受理前、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等不同阶段财产保全案件的部门分工、职责范围,规范了保全案件的流转程序。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本院机构设置,明确负责立案、审判、执行衔接工作的部门,制定和细化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衔接的有关制度。

编辑:王雪娜 实习编辑:张璇 章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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