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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10642作者: 王春霞   信息来源: 女性之声发布时间:2018-06-13

  近日,为防治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不法网络平台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不法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利用互联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司机通过网约车猥亵儿童
  
  2017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软件平台接单,将独自一人坐车的被害人江某某(9岁)由某公交车站附近送往某小区。当车行至某中学侧门附近时,林某某为满足性欲,停车后露出下体欲让坐于副驾驶座的江某某抚摸,遭到拒绝后,又强行对江某某进行猥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林某某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约车因便捷实用,使用人数较多,发展势头迅猛,但网约车监管漏洞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暴露,网约车司机殴打、杀害乘客等新闻时常见诸报端。本案被害人母亲因临时有事,通过手机平台预约打车后,被害人在独自乘坐网约车过程中遭到司机猥亵。
  
  本案警示:家长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这一特点,在无法亲自陪伴时,应尽量为未成年人选择公交车等规范交通工具以保证安全。网约车平台及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提高车内安全监控技术水平,提高驾驶员入行门槛,加大身份识别力度,保障乘车安全。
  
  以“裸”换“贷”后果不堪设想
  
  2017年3月30日,被害人陈某(17岁,在校学生)通过QQ交流平台联系到被告人施某进行贷款。根据施某要求,陈某提供了裸照及联系方式,但施某并未贷款给陈某,而是以公开裸照信息威胁陈某,勒索人民币1000元,陈某一直未付款。施某进一步威胁陈某父母并索要人民币3000元,陈某家人未付款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施某的敲诈行为,陈某害怕亲朋好友收到其裸照信息,故而休学在家,学习、生活及心理健康遭受严重影响。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施某敲诈勒索未成年人,可从重处罚。施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结合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施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典型意义
  
  “裸贷”是非法分子借用互联网金融和社交工具为平台和幌子,以让贷款人拍摄“裸照”作“担保”,非法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因“裸贷”被诈骗、被敲诈勒索的,时有发生。“裸贷”就像一个大坑,一旦陷入,后果不堪设想,有人失去尊严,有人被迫出卖肉体,有人甚至失去生命。
  
  本案警示: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应当理性消费,如有债务危机,应当及时和家长沟通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自作主张进行网络贷款。以“裸”换“贷”,既有违公序良俗,也容易让自己沦为严重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对于已经“裸贷”的,如果遇到以公开自己裸照进行要挟的行为,一定要及时报警,寻求法律保护。
  
  非直接接触的裸聊属于猥亵行为
  
  被告人乔某某为满足其不良心理需要,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自住房电脑上,通过登录QQ添加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其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先后诱骗多名幼女与其视频裸聊。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刺激或满足其性欲为目的,用视频裸聊方式对多名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乔某某猥亵多名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乔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乔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 典型意义
  
  被告人乔某某为了满足自身性欲,采用欺骗手段通过网络视频引诱女童进行裸聊,对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利益造成侵害。这种非直接接触的裸聊行为属于猥亵行为。在互联网时代,不法分子运用网络技术实施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手段更为隐蔽,危害范围更为广泛。
  
  本案警示: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不宜单独使用互联网,不宜使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流,更不能与陌生人视频聊天。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完整,识别判断能力差,家长应该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产品和互联网,尤其要关注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流;要告知未成年人,无论何种理由,都不能在他人面前或视频下脱去衣服,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立即告知父母,中断联系。
  
  毒品犯罪已进入未成年人生活领域
  
  被告人叶某甲(16岁,在校学生)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友,社会闲散人员询问叶某甲是否有朋友需要毒品,若有需求可以找其购买,并可以获得好处费。2017年1月至2月期间,叶某乙(15岁、在校学生)因朋友要吸毒请求叶某甲帮忙购买毒品,后通过QQ联系与叶某甲商定毒品交易地点、价格、数量。双方先后三次合计以800元价格交易共约1克甲基苯丙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叶某甲向在校未成年学生贩卖毒品,应从重处罚;叶某甲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叶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之间通过互联网联系后贩卖毒品案件。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网络毒品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利用网络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更具社会危害性。吸毒贩毒易滋生如卖淫、盗窃、抢劫等其他犯罪行为,涉毒人员也是艾滋病的高危人群。当前,毒品犯罪已由社会进入校园、进入未成年人生活领域,要引起各界高度重视。
  
  本案警示:未成年人要正确交友,避免与不良社会闲散人员交往;要深刻认识毒品的危害性,避免被他人引诱沾染恶习。家长要认真履行监护责任,帮助子女禁绝接触毒品的可能性;要经常与子女沟通,及时了解子女生活、学习、交友情况,避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提示,首先,家长和老师是未成年人最主要的监护人,一定要在重视孩子学习成绩的同时关注孩子使用手机上网,特别是使用网络玩游戏和网络交友等等情况。
  
  其次,互联网企业应该切实担负起应负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设置浏览级别的限制,依法封堵低俗、虚假、攻击、谩骂、色情、血腥、变态等有毒有害信息在互联网上面传播,避免沦为互联网违法犯罪的工具。对网络游戏要通过技术设置,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上瘾。
  
  最后,少年儿童朋友们,要逐步培养和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要注意不要因为好奇去浏览一些低俗的、暴力的、色情的网络信息,不要使用各种网络交友软件与陌生人交友,更不要去进行视频聊天,与不认识的网友私下里见面等等。如果遭受到不法侵害,不管自己有没有过错,都要及时大胆地告诉家长、报告老师,甚至是报警,第一时间寻求法律的保护。

编辑:王雪娜 实习编辑:张璇 章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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