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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少医疗责任纠纷,患方可主动申请司法过错鉴定
浏览次数:2793   信息来源: 中国妇女报发布时间:2018-06-06

  5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2013年至今,北京二中院共审理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22起,案由高度集中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案未成年患者年龄集中在10周岁以下,其中,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占54.5%。
  
  据介绍,北京二中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为21件,占总数的95.5%;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仅1件。纠纷中,患方既可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医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后者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审判实践中患方大多以侵权案由起诉。因医疗损害对未成年患者的身心健康及未来发展影响巨大,患方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多要求医方赔偿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从5万至百余万元不等。
  
  据介绍,九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案件中构成伤残,且多数残疾程度较高,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部分未成年患者因病情发展、治疗尚未终结等情况暂无法评定伤残等级。从审理结果看,在16件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案件中,有12件医疗机构被确定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占比75%,仅有4件判决驳回患方诉讼请求。另有6起案件以调解或裁定方式结案。
  
  □ 法官建议
  
  在医学临床工作中,医疗机构对未成年患者,尤其是婴幼儿患者的治疗方案选择、并发症处理、术后护理、用药方面应当更加谨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应切实增强医疗服务意识,重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加强与患者家属的沟通,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避免信息不对称使患方产生不信任情绪,在告知的主体、对象、范围、方式等方面更加细致严谨。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实习人员、试用期人员及进修人员的资质审核及管理,严格按照《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
  
  患者家属应当尽量客观叙述患儿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变化趋势等情况,避免情绪性主观描述,必要时可采取数据记录等形式增强准确性。在医疗活动中应积极配合院方合理治疗,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复诊,避免因自身原因延误病情。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方应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建议患方主动申请司法过错鉴定以完成自身举证责任。

编辑:王雪娜 实习编辑:张璇 章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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