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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女性就业与生育实现育儿社会化支持
浏览次数:2910   信息来源: 女性之声发布时间:2018-04-23

  “全面两孩”政策出台后,相关生育意愿调查显示,不少职业女性由于担心自己的工作和事业受到影响,难以兼顾和平衡就业与生育之间的关系,生育二孩的意愿普遍偏低;而生育会阻碍女性就业或事业发展也得到了实证研究的验证。
  
  女性生育与就业之间的这种矛盾并非我国所独有,在世界各地,女性或多或少都面临就业与生育间的矛盾冲突。为平衡女性就业与生育之间的关系,分担女性的生育负担,部分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些措施,减少生育对女性就业的束缚,缓解工作对女性生育的制约,增加社会对婴幼儿养育的支持力度,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鼓励男性分担养育责任
  
  男性带薪“育儿假”旨在鼓励更多的男性分担养育责任,强化男性在家庭中的作用,使父亲和母亲在家庭和工作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并分担同样的责任,支持职工兼顾工作和家庭,促进女性就业并改善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处境。
  
  在这方面,目前男性带薪“育儿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通过立法对男性带薪“育儿假”做出规定的国家已达78个。早在20世纪70年代,瑞典就首先将男性纳入休“育儿假”的范围内,提出了带薪“育儿假”的概念。瑞典规定孩子满8岁前,父亲享有60天专属“育儿假”,甚至考虑给休满“育儿假”的男性额外的津贴奖励,以鼓励男性分担养育子女的责任。
  
  瑞典的男性带薪“育儿假”具有引领作用。丹麦、挪威和冰岛紧随其后,都出台了类似的规定。1993年,挪威首次规定男性必须休“育儿假”,起初为4周,后来又延长到了10周。2011年5月,挪威议会再次通过法案,规定男性的“育儿假”从10周延长到12周。其余的欧洲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也在近年纷纷效仿。英国和法国男性的带薪“育儿假”都为两周。法国父母还可以选择104周(两年)的不带薪“育儿假”,时间由父母共同分享。德国男性可以休12个月的带薪“育儿假”,每月工资为其原月薪的65%,但上限不超过1800欧元,单身父亲则享有14个月的此类带薪假。
  
  推行家庭友好政策
  
  女性担心生育会影响就业或事业发展,很大程度上源于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所以,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推行家庭友好政策,消除性别歧视,对育儿职工实行人性化措施,可以帮助职工缓解部分育儿困境。
  
  日本政府为实现“男女共同参与社会”,督促企业主为职工养育子女提供支持,推行了有幼儿的员工每周可以只工作三天的灵活工作方式。
  
  日本企业普遍实行“育儿休业”制度,为女性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在政府的大力号召下,企业给享受“育儿休业”的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政府通过有关政策要求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实行有利于妇女兼顾育儿与工作的多样化雇用方式,为其提供相应的薪酬和弹性劳动时间,改变传统的性别分工观念,鼓励企业灵活运用“育儿休业”制度和产假制度,特别是奖励男性员工申请“育儿休业”,并期望企业将这一制度推广到非全日制的劳动者。为了更好地推动该制度实施,日本政府定期举办企业经营和管理人员研修班,设立普法指导员,为已执行该制度的中小企业支付“育儿休业奖金”,并且评选和表彰执行“育儿休业”制度较好的“家庭友善企业”。
  
  而瑞典的企业则赋予育儿父母减时工作权。在孩子成年之前,父母双方都享有缩短工作时间的权利,他们可以要求将每天的工作时间缩减1/4。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需要照顾生病的孩子,可以获得“父母临时休假津贴”,时间为每年最多120天。
  
  重视托幼保育
  
  在传统性别角色分工观念的影响下,女性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并担负着生育与养育职责。如果婴幼儿主要由家庭提供照料,会给女性造成沉重负担,阻碍其就业或事业发展。所以,重视托幼保育,实现育儿社会化支持是很多国家促进女性就业与生育平衡的重要举措。例如,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英国政府实施了多项全国计划来促进幼儿教育发展,规模较大的有早期发展合作计划(EYDP)。该计划要求各个地方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和措施发展本地区的幼儿教育,明确提出要实行政府、志愿组织以及私人一起开办和经营学前教育机构的政策。后来,英国政府又制定了规模庞大的“全国儿童保育战略”(National Childcare Strategy),并将EYDP计划扩充为早期发展和儿童保育合作计划(EYDCP),要求各地方教育当局制定年度具体方案,通过多样化合作途径和措施大力发展幼儿教育。对学龄前儿童实行教育券制度,儿童从政府领取教育券,上幼儿园时冲抵学费。政府每学期给每个孩子发放450英镑教育基金,连续发放三学期,超过的部分由家长承担。为了简化手续,幼儿园可以凭在园幼儿的花名册直接去当地政府领取教育基金。
  
  在素有“福利国家”之称的瑞典,大部分幼儿园都是公办的,孩子上幼儿园只需缴纳少量的学费即可。所有1岁以上的儿童都享有进入全日制托幼机构的权利。
  
  日本则力图通过每年增加、改善各种保育设施,鼓励发展公营及私营保育所、家庭服务员、幼儿园临时保育等多种保育形式,增设接收3岁以下儿童入托的保育所,解决儿童入托难问题。日本还实行了“临时保育”措施,为钟点工的子女和生病无人照看的孩子提供临时保育。此外,日本政府还倡导“兼顾工作与家庭的特别援助事业”,原则上在人口超过5万的市、町、村设立“家庭支援中心”,组织会员实行互助,采取此措施的地方政府可以获得相关支持。
  
  “家庭支援中心”的会员通常由社区中希望在育儿方面获得帮助和提供帮助的人组成,主要有职工、家庭主妇、个体营业者等,以1~10岁的儿童为对象,在保育所和幼儿园上班前或下班后照顾孩子,并负责接送和看管放学后独自在家的孩子。日本厚生劳动省2001年公布的《社会福利设施等调查概况》表明,该国进入保育所的低龄幼儿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近半数的保育所工作时间延长为早晨七点半至晚上六点半。我国许多家庭不敢生育二孩,重要原因之一是照料幼儿负担沉重。目前,我国0~3岁婴幼儿的照料支持主要来自家庭内部,社会支持缺位,托幼服务欠缺。由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所做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近十年来随着公办托幼机构的减少,城镇家庭中3岁以下儿童入托儿所或幼儿园的比例仅为0.9%,这些孩子白天主要由母亲、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料。所以参考国外经验,实现育儿社会化支持非常重要。

编辑:王雪娜 实习编辑:王小燕 唐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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