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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普法丨民法典之成年之后篇
浏览次数:11545   信息来源: 大冶市妇联发布时间:2020-06-24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不仅对每一个中国人的生活产生深刻影响,也将推动中国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中国智慧。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冷静期制度”、性骚扰规定等都与妇女儿童息息相关,也必将对于倡导男女平等价值观、关怀妇女儿童和家庭,对于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民法典之成年之后篇

  

  十八周岁即成年,此时,你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让自己的生活更加顺利,《民法典》便是一部“生活指导”。

  

  01

  

  问:网购商品用快递送达,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毁损的风险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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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卖家。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2

  

  问:小兰租房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小兰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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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03

  

  问:小周想在租的房子合同到期后继续租,有其他房客来看房,这时小周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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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相同条件下,小周有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04

  

  问:小王在签合同时没认真看格式条款,对方也未做出说明,事后小王觉得自己遭遇“霸王条款”,相关条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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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若涉及与小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05

  

  问:小芳12岁时遭到性侵,她后来学了更多法律知识,20岁时想起诉索赔,诉讼时效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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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满18周岁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06

  

  问:小刘参加了一场单位组织的足球比赛,和对方球员发生规则范围内的碰撞,导致脚踝骨折,他可以向对方请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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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若对方非故意且无重大过失,不得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07

  

  问:前男友长期打骚扰电话,使小芳心烦意乱,无法正常安宁生活,算不算侵犯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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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08

  

  问:小张在餐厅吃饭,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菜上给他,小张明知上错菜仍然吃完,服务员发现后,可否让小张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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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可以,小张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09

  

  问:针对一些旅客不配合安检、“买短乘长”、“霸座”等行为,《民法典》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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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10

  

  问:一条宠物狗与主人走失,被小张收留并悉心照顾,数天后狗主人来领,小明可以向狗主人要饲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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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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