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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和情人同居大额开销,妻子起诉索赔获支持
浏览次数:2711作者: 王子葭   信息来源: 中国妇女报发布时间: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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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和王女士于2004年结婚。2015年10月,李先生在酒吧认识了张丽(化名),随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2016年3月至10月,李先生离家出走和张丽同居。2016年9月,王女士找到李先生和张丽并与二人见面,李先生未和王女士回家且继续和张丽维持情人关系,二人于10月初仍外出游玩。10月底,王女士再次找到李先生并将其带回。随后,王女士以李先生和张丽相处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张丽进行大额消费为由将张丽诉至法院,要求张丽赔偿15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王女士仅就李先生转给张丽的支付宝转账费用提供了明确的转账记录,其余费用例如张丽前往医院检查费用、外出旅游费用、房租费用、酒吧等娱乐费用均只提供了李先生个人的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对手信息加以证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结合李先生及张丽同居期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人外出旅游的照片、双方在法庭上的自述等证据,参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李先生的部分消费4.9万余元予以认定。综合李先生和张丽的过错程度,认定张丽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丽赔偿王女士财产损失2.4万余元。


  □法官释法


  在未约定区分夫妻财产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对婚内取得的财产共同共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针对出轨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向情人赠予财物的行为,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情人索赔,但应当就其损失提供相应的证据。


  本案中,王女士提供了李先生的转账记录、信用卡交易对手信息等证据证实,但因缺少票据及信用卡存在大量套现支出情况,多笔消费无法核实确系李先生为张丽支出。法院最终根据王女士提供的证据,结合李先生与张丽外出旅游的时间、张丽前往医院检查的时间,对李先生为张丽的消费支出酌情进行了认定,支持了王女士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婚外情期间出轨方为情人支出的消费不可能都保存证据,因此,无过错的夫妻一方要想完全通过证据还原出轨方和情人在婚外情关系期间的所有花费,实属不能。


  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现象,且出轨方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为情人进行了大笔消费支出,还是应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诉讼维权使用。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编辑:王雪娜 实习编辑:程程 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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