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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发布离婚纠纷诉讼程序指引
浏览次数:2730   信息来源: 中国妇女报发布时间: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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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审判诉讼指引。诉讼指引涉及离婚纠纷的解决途径、诉状撰写、起诉主体、管辖、授权委托、审理方式、举证、诉讼费交纳、调解、另行结婚时限等10个方面,系统梳理了法律法规有关离婚案件每个重要节点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简单易懂、操作性强。


  离婚纠纷的解决途径


  目前解决离婚纠纷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并不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前置程序。


  关于离婚纠纷诉状的撰写,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总体来说,离婚诉讼的诉状除抬头标题外,一般包括四大部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尾部。


  关于诉讼请求,原告需要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给付、探视权的行使、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分割和负担、损害赔偿金的请求等,视个案具体情况而定。


  离婚案件,当事人考虑自身隐私等因素,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依法审查后,可以准许。


  当事人确有困难,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单位出具的困难证明。


  离婚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离婚诉讼二审终审。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后,如双方均未上诉,上诉期满后,一审判决方生效,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当事人才可以另行结婚。在此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另行结婚;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后,如一方或者双方上诉,则需要等二审维持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判决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才可以另行结婚。在二审终审判决未送达,或者二审改判不准离婚、二审发回重审等情形下,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离婚诉讼的起诉主体


  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时,均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应当注意以下特殊情形: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提起离婚诉请,首先应当变更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予以受理。


  第二,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如女方怀孕是因与案外人出轨导致的),则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离婚诉讼中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该再次起诉的限制适用于原告,不适用被告。在此期间,被告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的管辖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离婚诉讼中的授权委托


  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双方本人签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因离婚纠纷涉及身份关系的解除,因此即使有诉讼代理人,除当事人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离婚诉讼中的举证


  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供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双方的基本身份情况材料,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结婚证、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户籍资料等;


  二是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债务情况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产权证书、银行存单、股票账户、公司股权证明、举债凭证等;为证明一方的工资收入情况,应提交纳税证明,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的,可以提交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婚外出轨、与他人同居等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亦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房产等财产的市场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评估,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予以评估。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所要调查证据的内容,要证明的事实及申请法院调取的原因。


  (记者王春霞)


编辑:王雪娜 实习编辑:程程 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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